公告日期:2022-06-06
公告编号:2022-015
证券代码:872827 证券简称:中农兴和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喜库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韬、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兴和牧业有限公司、唐兴和、薛德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兴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1330 万元,借款期限 2019 年 9 月 29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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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29 日,约定贷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即 LPR 利率加 145.5 基点,
罚息为在贷款利率上浮 50%。同日,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自有的房产、土地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被告黑龙江兴和牧业有限公司、唐兴和、薛德华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 1329 万元。贷款到期后,被 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贷款,故原告诉 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令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
13,211,777.67 元及利息 904,430.36 元。(以上利息、罚息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
二、请求判令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利率支
付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
三、请求判令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不能偿还到期 1329 万元贷款项目债务,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有 的位于黑龙江肇州县乡镇黑龙江肇州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黑 (2018)肇州县不动产权第 0004781 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拖欠 原告的欠款。
四、请求判令被告黑龙江兴和牧业有限公司、唐兴和、薛德华对被告黑龙江中 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的 1329 万元贷款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五、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以上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裁判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 13,211,777.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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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 13,211,777.6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4825%计算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如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一项、二项期限 内偿还一项、二项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对被告黑 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肇州县乡镇黑龙江 肇州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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