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06
公告编号:2022-017
证券代码:872827 证券简称:中农兴和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殿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宣博、丛部、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兴和、薛德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兴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大庆兴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兴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2-017
姓名或名称:肇州县富美佳养鸡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得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1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
原告处借款 33,000,000 元整,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利息标准为月利率 6.5‰,按季结息,即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按
计划还本,如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在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50%计收罚息。
同日,原告与被告大庆兴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肇州县富美佳养鸡专业合 作社签订《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薛德华、唐兴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范 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及实际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 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 合同》,以肇州县人民政府对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农奖 励资金为质押。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发放贷款,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0
日,本息拖欠至今,故诉至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令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
26,400,000 元、利息 5,566,080 元(截止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合计 31,966,080
元。并以贷款余额 26,4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 6.5‰及上浮
50%的罚息,即月利率 9.75‰的标准,给付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起至全部本金
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判令被告唐兴和、薛德华、肇州县富美佳养鸡专业合作社、大庆兴和农牧 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原告行使质押权,对质押物所得价款优
公告编号:2022-017
先受偿;
四、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收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0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 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借款本金 26,400,000.00 元
及利息 5,566,080.00 元(截止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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