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06
公告编号:2022-014
证券代码:872827 证券简称:中农兴和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喜库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韬、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兴和、薛德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兴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晓海、该公司员工
公告编号:2022-014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5 月,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 12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20 年 5 月 17 日。合同约定借款的利率采取固定利率,即 LPR 利率加
140 基点,合同约定罚息为借款利率上浮 50%。同日,原告与被告大庆市工商 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原告分别与被 告唐兴和、薛德华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范围 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 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原告发放贷款 1200 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 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
10,252,612.9 元及利息 339,685.41 元((截止到 2021 年 4 月 30 日)及以本金
10,252,612.9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利率 8.55%的
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二、如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 12,000,000 元,原 告对被告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中 1,200,000 元保证金享有优先 受偿权。
三、被告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兴和、薛德华对案涉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四、以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裁判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公告编号:2022-014
内偿还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 10,252,612.9 元,逾
期利息 335,471.21 元(截止 2021 年 4 月 30 日)及以 10,252,612.9 元为基数,
从2021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8.55%计算的罚息(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期间已支付的本金 629,362.29 元在执行时
予以扣除);
二、如被告黑龙江中农兴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规定 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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