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新科:董事会议事规则
恒泰新科资讯
2020-04-20 15: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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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0


公告编号:2020-005

证券代码:872818 证券简称:恒泰新科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九次董事会审议,应到董事 5 人,实到 5 人,
全票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
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 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以下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告编号:2020-005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相关权限规定如下:

(一)一般交易事项(以下略)

(二)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以下略)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达到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以下略)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以下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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