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2
公告编号:2021-007
证券代码:872795 证券简称:维尔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903 民初 1254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7 月 24 日
案号:(2020)苏 0903 执 176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903 民初 3193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1 月 18 日
公告编号:2021-007
案号:(2020)苏 0903 执 264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903 民初 1241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8 月 6 日
案号:(2020)苏 0903 执 188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案号(2020)苏 0903 执 1765 号
一、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盐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1,008,424.42 元,并承担截止 2019
年 11 月 11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156,093 元及以货款本金 1,008,424.4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
上海盐鑫贸易有限公司同时向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 3,085,810.53 元、税率为 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高林、高军对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盐鑫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公告编号:2021-007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407 元,减半收取 8703.5元,由被告上海盐鑫贸易有限公司、高林、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案件受理费。
2.案号(2020)苏 0903 执 2645 号
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
司货款及应退还保证金计人民币 114,943 元,自 20202 年 9 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
原告上海博格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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