玮硕恒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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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6: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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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0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 676 弄御河企业公馆 49 幢

电话:021-58356786 信箱:postmaster@tigemlaw.com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
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会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0:00 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华富路 8 号 2 号房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周芝福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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