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2715 证券简称:大正仪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在任职时向公司报备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二个转让日内通知公司并将最新资料向公司备案。董事应当在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或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转让日内签署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的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 1 年内仍然有效。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本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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