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2024-025
证券代码:872715 证券简称:大正仪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实现扩大生
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投资,股权或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追加、减少、收回对外投资等。
公司委托贷款、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公告编号:2024-025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计划,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和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集中决策、统一管理原则。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
集中进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议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超过该数额或虽未超过该数额但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具有以下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总经理具有以下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
第九条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条 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董
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本制度审查批准。
公告编号:2024-025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定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跟踪
和日常管理,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管理部门应在对外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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