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公告编号:2024-045
证券代码:872714 证券简称:乐刚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二)收到传票的日期:2024 年 8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
沪 02 民终 1190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被上诉人/原告
姓名或名称: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上诉人/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伍中
公告编号:2024-04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上诉人/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伍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上诉人/被告
姓名或名称:蒋苏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上诉人/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艳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年新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销售员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3 民
初 36809 号判决,提出了上诉。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乐刚公司第二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依法处理第五项诉讼请求、支持江海公司、唐伍中、蒋苏珍、唐艳君一审反诉第二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4-045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乐刚公司承担。
理由:
1.双方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一审判决以未生效的合同判令江海公司、唐伍中、蒋苏珍、唐艳君承担不利后果,与案件事实不符。《乐刚网大宗商品平台化钢材买卖合同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虽附有销售合同模板,但根据《框架协议》第 1 条约定,双方以具体实际生成的销售合同为准。《乐刚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如业务类型为欠款业务、款到卸货业务的,需方在供方乐刚网选择“确认合同”即视为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合同生效。乐刚公司主张合同均未经江海公司盖章,上述合同上江海公司的盖章系乐刚公司利用网站伪造的红色图片章,并非江海公司授权盖章。故江海公司对钢材供应事实予以认可,但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能依据未生效的合同确认。
2.一审法院判定乐刚公司应当提供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却又认为乐刚公司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存在矛盾之处。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4,320 元,由上诉人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伍中、蒋苏珍、唐艳君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业务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公告编号:2024-045
(二)对公司财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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