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4
证券代码:872714 证券简称:乐刚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了质证,被
告当庭提交了《民事反诉状》,提出反诉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
再次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姓名或名称: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伍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伍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蒋苏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艳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年新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销售员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2年 9月1 日签订《乐
刚网大宗商品平台化钢材买卖合同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合同”)。框架 合同约定: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产品、规格型号 等以具体订单的约定为准,货款金额以实际交货金额为准(含 13%的增值税), 合同货款金额以实际交货量为准。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付款时间以框架合同 项下具体销售合同约定的全部到款日期为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上海江 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已向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履行完毕全部货物交付义务,然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始终未付清全部货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 5,390,896.27 元货款,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被告唐伍中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向原告出具《保证函》,承诺以本人全部财
产对原告与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双方买卖合同结束三年内的一切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乐刚股份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被告蒋苏珍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向原告出具《保证函》,承诺以本人全部财
产对原告与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双方买卖合同结束三年内的一切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乐刚股份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被告唐艳君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向原告出具《保证函》,承诺以本人全部财
产对原告与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双
方买卖合同结束三年内的一切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乐刚股份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021 年 4 月 25 日,被告年新正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保证函》,承诺以其个
人全部财产对原告与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4 月 26
日起至双方买卖合同结束三年内的一切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乐刚股份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保证责任本金最高额为 800 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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