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08
公告编号:2019-002
证券代码:872700 证券简称:同步齿科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市同步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施晓亚、陈嘉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公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梅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02
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珠海市同步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与珠海公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就“同步齿科”公交车广告投放事宜于2018年3月28日签署了《广告媒体发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公交车投放车尾海报贴,用于宣传推广“同步齿科”,发布期为5年,发布费总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分50期支付,每期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于2018年6月11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双方重新约定:将原有的车尾“海报贴”改为“半车贴”,发布费用由原来的每期10万元变更为每期12万元。
协议签署后,双方首期合作较为顺利,此后,被告多次将原告广告下架,并一直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提供广告监测报告以计算实际的广告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广告监测报告且向被告送达了《关于公交广告发布合作协议执行进度的函》、《关于公交广告发布合作协议违约告知的函》和《关于要求提供广告监测报告律师函》,被告均未做出任何回复。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收到被告送达的《催款函》,因原告无法确定实际发布的广告数量和时间,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核算并付款,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珠海公交广告发布合作事宜的复函》,要求被告说明2018年5月至8月期间是否足额投放广告及未足额投放、私自下架的缘由,被告并未就此回应。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19-002
1.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广告媒体发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判决上述合同履行期限按照被告未履行期限自动顺延;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讼依据:
诉讼依据详见本公告之“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之“(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良影响。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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