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29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杨乾武律师羊琼律师施晓亚律师
T:0755-83266693;M:1368959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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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前言
致: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票发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步齿科股票发行备案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材料或者又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的,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份认购协议》第7.4条,请主办券商与律师对该约定是否赋予挂牌公司定期/不定期主动提供公司信息的义务,是否存在发行对象可早于其他股东提前获知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或重要信息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违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六条规定:“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上述规定强调挂牌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而且挂牌公司应当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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