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2676 证券简称:宝得换热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江苏宝得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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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其中之一是《江苏宝得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宝得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苏宝得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江苏宝得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
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董事2/3 以上审议同意。对于应有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行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非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四章“被担保企
业的资格”及第五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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