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9
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二〇一八年一月
《关于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声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本公司配合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核查与落实,并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进行相关修改或补充披露,与上述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关于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特此声明。
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华龙证券”)会同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西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经律所”)等机构对贵公司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逐项核查、落实,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提示性说明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建筑面积591.66平米的动力车间、建筑面积352.35平方米的仓库及建筑面
积77.90平方米两个传达室尚未办理产权证。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房
产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及可能存在的障碍、是否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事项。
【主办券商回复】
尽调过程
对公司管理层访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取得公司及股东针对无证房产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取得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
访谈笔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说明》、股东出具的《承诺函》、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
分析过程
公司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动力车间、仓库及传达室,因在建设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故无法办理产权证。动力车间、仓库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481201703027号)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海规核字第尖[2017]16号),两个传达室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
公司针对上述无证房产出具了《说明》,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补办动力车间及仓库的相关审批手续,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可能性较小。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建设的无证房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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