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09
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震华律师、杨波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股东2人,实际出席股东2人。以上人员代表具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1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0%。
公司监事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审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数0 股;弃权数0股。
2、《关于<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数0 股;弃权数0股。
3、《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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