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05
公告编号:2020-053
证券代码:872619 证券简称:玉安爆破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9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8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玉屏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瞿家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波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聘用合同》,聘用申请人为被
公告编号:2020-053
申请人处爆破技术负责人。
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壹万元,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肆万元。申请人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并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向玉屏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所持有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证件(高级 B)交还给申请人。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劳动工资和补贴、体检费、路费;及各项违约补偿金,离职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合计¥207739.50 元(大写:貳拾万柒仟柒佰参拾玖元伍角)。
案件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进行开庭调解。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请求被申请人按期出具解除芳动合同证明(解聘证明)给申请人;
(3)请求将申请人所持有的原高级爆破工程安全作业证原件证件按期交还给申请人;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的劳动工资和补贴、体检费、路费,及支付申请人的离职补偿金、违约补偿金等,合计约¥207739.50 元(大写贰万零柒仟柒佰叁抬玖元伍角)。
2、仲裁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五)案件进展情况:
玉屏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受理案件,
案号为玉劳人仲案字(2020)第 18 号,并定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开庭调解。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053
自 2020 年 10 月 30 日,因申请人擅自离岗,导致公司无技术负责人,依据
相关规定不能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后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作出玉公(治)检字【2020】103001 号《整改通知书》,责令公司暂时停止爆破作业。公司目前已暂时停止爆破及相关作业,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并依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及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责令公司暂时停止爆破作业,已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玉屏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玉劳人仲案字(2020)第 18 号】及仲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
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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