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02
公告编号:2019-008
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发行方案或募集说明书等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期间的监督。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告编号:2019-008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公告编号:2019-008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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