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兴元科技资讯
2019-02-19 16: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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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2-19


关于推荐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
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在收悉《反馈意见》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元科技”或“公司”)与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落实,并按照要求对兴元科技挂牌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关于销售收入。(1)请公司补充披露网上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存在退货期、收入确认是否考虑退货期要求并披露金额和占比,是否通过在退货期满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详细说明针对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和成本真实性采取的尽调核查具体手段和审计程序、获取的各项事实依据并对报告期内公司收入成本及波动是否真实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第一次反馈回复中披露:“海外客户与公司通过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结算,此种销售模式下,公司与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打款,公司向对方开具发票,结算币种是人民币,收入分类为国内收入。”,同时披露:“公司报告期内未通过经销商实现销售,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仅作为外贸服务平台为公司提供通关、外贸、退税等服务。请公司结合合同签订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结算模式和资金流转情况、一达通在公司境外销售过程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一达通的具体合作模式,一达通是否为公司的经销商,公司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详细说明针对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履行的尽调核查和审计程序、获取的内外部事实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1)请公司补充披露网上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存在退货期、收入确认是否考虑退货期要求并披露金额和占比,是否通过在退货期满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

第一、报告期内,公司所使用的电商平台情况如下:

序号 平台名称 店铺名 报告期内交易情况

1 淘宝网 兴元自动售货机生产商 有交易

2 阿里巴巴1688 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交易

3 淘宝网 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交易


从表格看出,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淘宝网(店铺名:兴元自动售货机生产商)进行销售,阿里巴巴1688平台和淘宝网(店铺名: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曾进行交易。

第二、公司电商平台的销售收入确认政策。母公司的收入中存在通过电商平台实现销售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为“母公司内销收入中基于淘宝网设立的自营互联网电商平台线上销售,在客户于平台上确认订单收货后即确认销售收入”。所以,公司内销收入中基于淘宝网设立的自营互联网电商平台线上销售,在客户于平台上确认订单收货后即确认销售收入。当客户在网络平台点击确认收货后,相关的风险报酬就已经转移给客户,销售回款也会相应打到公司的支付宝账户,此时认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三、公司电商平台的销售退货政策。公司的网上销售是通过淘宝店铺(店铺名:兴元自动售货机生产商)进行的,公司所开设的淘宝店铺(店铺名:兴元自动售货机生产商)销售商品没有给予客户退货期,即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线上销售的退货政策和线下销售的退货政策是一致的,不存在事先承诺或合同约定的退货期,除违反销售合同约定的质量等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外,公司不需承担任何退货的义务。公司对上述退货政策已经在淘宝销售页面作为销售条款的一部分明确公示。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至今也从未接受过任何非违约性质的退货要求。

公司所开设的淘宝店铺(店铺名:兴元自动售货机生产商)“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主要是公司产品特性和运输成本导致的:第一、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不是大众化消费品,而是属于生产资料。部分客户还会提出定制的要求,所以在销售达成前,客服人员已经与客户进行详细地洽谈,就型号、规格、价格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一致后,客户才会下单,客户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点击“确认收货”,由于售前已经就交易的所有细节进行了详细沟通且客户验收合格后才会点确认收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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