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9
关于推荐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
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在收悉《反馈意见》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元科技”或“公司”)与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落实,并按照要求对兴元科技挂牌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关于与一达通的合作模式。第二次反馈回复中披露:“公司与一达通签订合同,公司向一达通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达通采用人民币与公司结算。”,同时在公转书中披露:“公司与海外客户签署相关贸易合同并约定由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出口及代收取外汇款,由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报关,在收取外汇款后向公司打
款,结算币种为人民币。”第二次反馈回复与公转书针对与一达通合作的具体模式披露不一致。请公司结合合同签订方式和约定情况(如是否买断等)、发票开具情况、结算模式、周期和资金流转情况、一达通在公司境外销售过程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一达通的具体合作模式,一达通是否为公司的经销商,公司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1)请公司结合合同签订方式和约定情况(如是否买断等)、发票开具情况、结算模式、周期和资金流转情况、一达通在公司境外销售过程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一达通的具体合作模式,一达通是否为公司的经销商
1)公司与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签订方式和约定情况(如是否买断等)
兴元科技对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达通”)进行销售时,在符合双方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兴元科技与一达通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买商品型号及售价,同时约定兴元科技收到一达通预付款后按照一达通指定的地址将商品在约定时间内发出,一达通在确认到货机器外包装没有损坏后支付尾款。购销合同中约定一达通在签收商品后除质量问题外不可退货,同时购销合同没有对一达通签收货物后其货物的后续销售流向、价格等进行约定。因
此,可以确认商品的主要风险报酬在其签收后已转移,一达通作为贸易商与兴元科技进行买断式交易。
2)公司与一达通的发票开具情况、结算模式、周期和资金流转情况
一达通直接向兴元科技支付货款,以人民币结算。
兴元科技与一达通在合同中约定于合同签订时先预收部分货款,货物签收后支付尾款,每一笔合同的结算周期在一个月内。
交易完成后,兴元科技向一达通开具发票。
3)一达通在公司境外销售过程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与一达通的具体合作模式
兴元科技与一达通进行交易时,兴元科技与一达通签订供销合同,由一达通向兴元科技付款结算,兴元科技向一达通开具发票,一达通采购货物后再销售给海外客户。根据上述兴元科技与一达通的合同签订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结算模式和资金流转情况,一达通作为贸易商与兴元科技进行买断式交易,即兴元科技将货物销售给一达通后,由其再进行海外销售。
公司已修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二、公司组织结构及业务流程”之“(四)销售流程”中的披露如下:
“公司向海外客户销售模式有两种:
第一,公司直接与海外客户结算,自行报关,客户将款项汇至公司的美元账户,此种的结算币种是美元;
第二,公司对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在此种销售模式下:
在符合双方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与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约定交易细节,且购销合同中约定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
签收商品后除质量问题外不可退货,同时购销合同没有对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收货物后其货物的后续销售流向、价格等进行约定。因此,可以确认商品的主要风险报酬在其签收后已转移,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贸易商与公司进行买断式交易。
销售过程中,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直接向公司支付货款,结算币种为人民币,且公司与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于合同签订时先预收部分货款,货物签收后支付尾款,每一笔合同的结算周期在一个月内;销售完成后,公司向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采购货物后再销售给海外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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