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1
辽宁华日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
(2022 年 5 月 10 日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4
第三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16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1
第七章 监事会 22
第八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24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25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27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28
第十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管理制度 28
第十三章 党组织 29
第十四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华日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本溪华日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现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辽宁华日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一组 119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捌佰壹拾肆万肆仟元。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名称及股份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高分子有机、无机工程塑料制品及复合材料制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加工及销售;铆焊加工;来料加工;模具加工、销售;聚四氟乙烯原料、复合聚四氟乙烯辅料、复合高分子原材料、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船用配套设备配件、钢材、建材的销售;贸易咨询服务;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工商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并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数据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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