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2
上海永乐聚河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上海永乐聚河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永乐聚河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永乐聚河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而设立的;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永乐聚河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 4292 号 1 号楼 101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章程所称经理、副经理与公司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回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化妆品、纸制品、包装制品、塑料制品、机电产品(包装机械设备)的批发、进
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相关技术进出口、维修服务和相关商
务咨询;供应链管理(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
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
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0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发起人的姓名、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1 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 100 50% 货币
2 聚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 50% 货币
合计 2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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