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启创环境资讯
2023-09-01 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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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0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85 号

关于给予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夏芳村。

许海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环境、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8 月期间,许海民通过与投资公司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再约定部分由许海民代持的方式,共计
转让股份 2500 万股。启创环境迟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
股份代持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启创环境在挂牌审查期间及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且未完全清理、未及时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2017 年 9 月 6 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 年 12 月 30日发布)第十一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许海民参与股份代持,代持行为自挂牌审查期间延续至挂牌后,未能及时披露,对前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启创环境、许海民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启创环境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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