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85 号
关于给予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夏芳村。
许海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环境、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8 月期间,许海民通过与投资公司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再约定部分由许海民代持的方式,共计
转让股份 2500 万股。启创环境迟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
股份代持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启创环境在挂牌审查期间及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且未完全清理、未及时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2017 年 9 月 6 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 年 12 月 30日发布)第十一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许海民参与股份代持,代持行为自挂牌审查期间延续至挂牌后,未能及时披露,对前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启创环境、许海民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启创环境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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