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8
江苏创美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反馈稿)
江苏创美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杨舍镇华昌路 28 号新鸿
基大厦 B707)
公开转让说明书
( 反馈稿)
主办券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江苏创美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反馈稿)
1-1-1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
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
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证券法》 的规定, 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由
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江苏创美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反馈稿)
1-1-2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及重大事项:
( 一) 公司治理机制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风险
在有限公司阶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尚不够健全, 内部控制机制有欠
缺。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公司制度, 初步建立了较全面的公司治
理机制, 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须进一步完善, 公司管理层对于新制度仍在学习
和理解之中, 对于新制度的贯彻、 执行水平仍需进一步的提高。 随着公司的快速
发展, 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业务范围不断扩展, 人员不断增加, 对公司治理将会
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 公司未来经营中存在因内部管理不适应发展需要, 而影
响公司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风险。
( 二)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缴及处罚风险
由于所从事行业特点的原因, 公司员工流动较大, 未全部缴纳城镇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际控制人韩宝兵、 杨建群已出具承诺, 如果公司因社保和公
积金问题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的, 由其代公司足额补缴相关款项, 公司由此而受
到处罚的, 由其承担处罚款项, 无需公司承担任何补缴和罚款责任, 确保公司不
会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 同时公司也将逐步增加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覆盖率, 积
极完善公司员工社会保障情况。 尽管如此, 公司仍存在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同时公司及子公司有可能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
门的处罚风险, 并由此影响公司声誉和长远发展。
( 三) 经营资质和业务许可证未能取得或存续的风险
根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 规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的企业, 应当取得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 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 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活动。
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1 年 09 月 07 日发布并生效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
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删除了《 建设部关于
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中的“ 五、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 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部分相关内容, 取消了原规定的
江苏创美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反馈稿)
1-1-3
颁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需符合的特定审批条件, 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服
务许可证的颁发不要求相关企业具备《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
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等文件所规定的特定审批条件, 但提供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 运输服务的企业按照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成为服务提供商之后仍应取得
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
公司目前在张家港市、 南通市、 天长市、 安徽涡阳县、 盐城市大丰区等地涉
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服务, 但仅在张家港市、 南通通州
湾示范区获发了《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 。 由于各
地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服务的许可经营执行的管理政策和方
式存在差异,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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