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30
证券代码:872495 证券简称:凯鸿物流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凯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凯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浙江凯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凯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凯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严格杜绝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情形。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第七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
款计划并按期履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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