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军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生农资讯
2023-09-06 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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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0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02 号

关于对林军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林军,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林军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5 月,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林军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副总经理林军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
布)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副总经理林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治理,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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