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股份: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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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15: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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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7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应、杜炫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0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于 2018年 4月 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000,0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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