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1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3
一、释义 ......3
二、律师声明事项 ......5
第二部分 正文......7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三、本次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8
四、本次发行对象 ......9
五、本次发行程序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10
六、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文件 ......11
七、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11
八、本次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 ......12
九、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12
十、本次发行的认购对价 ......12
十一、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说明12
十二、本次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说明......14
十三、本次发行关于“持股平台”的说明......14
十四、本次发行是否存在连续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 ......15
十五、本次发行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15
十六、关于《股票发行问答(三)》相关要求的实施情况 ......15
十七、关于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 ......16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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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机洪及徐利平律师,担任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榕国浩律(非)字[2017]第 C201709488号《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欣迪盟,发行人,或公司,
是指 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本次根据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是指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股票发行
方案定向发行股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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