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8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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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君立非字第100-1号
致: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海鹏律师和李敏律师,担任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2017年8月 28 日,本所律师出具了〔2016〕君立非字第100 号《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 9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涉及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反馈意见》 是指 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
馈意见》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的
〔2016〕君立非字第100号《福建君立律师事务
《法律意见书》 是指 所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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