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0
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的书面回复
主办券商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下发的《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申请文件提出的宝贵意见。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欣迪盟”或“股份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专门组织人员会同股份公司、律师、会计师对反馈意见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和落实,对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说明,相关修改、补充及更新披露的内容均以楷体加粗标识。
针对反馈意见中有关会计师核查及发表意见部分,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反馈意见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本书面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会计师对“费用确认和计量”问题未给予积极回复。请会计师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费用确认和计量问题以及规范措施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认为,公司费用确认与计量是真实和完整的,费用的归属期间正确,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划分合理。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不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费用确认和计量”方面的问题。
详情请参见《关于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2、公司2017年1-4月回函相符比率仅为19%,回函相符占当期
收入比率为19%。请公司详细说明回函相符率低的原因,请主办券商、
会计师对收入真实性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2017年1-4月的回函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应收账款
账面金额 51,911,595.70 78,808,912.02
发函金额 50,591,103.43 75,927,583.05
发函比率 97% 96%
回函相符金额 9,660,193.87 27,936,335.21
回函相符比率 19% 37%
回函存在差异,但调节后可确认的金额 32,820,104.74 39,419,777.50
回函可确认金额占当期账面金额比率 82% 85%
回函且替代占当期账面金额比率 97% 96%
2017年1-4月主营业务收入回函确认金额比例为82%。其中直接回函确认
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系,由于双方登记入账的时间差异,深圳沃特玛的回函金额与公司的发函金额不符所致;深圳沃特玛作为公司2017年1-4月的第一大客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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