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8
证券代码:872429 证券简称:欣迪盟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
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
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
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项。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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