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26 号
致: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开发布了《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贵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腾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5 月20 日在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 318号
如期召开(同步通过腾讯会议方式于线上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陶林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其他方式投票(腾讯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为 13人,代表股份 25,781,03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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