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证券代码:872416 证券简称:兴艺印刷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兴艺数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书面决议。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
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三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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