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3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107 号
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21 楼.200120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107 号
致: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因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了视频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
定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
召集。
2、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3、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发布《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视频会议方式的提示性公告》(简称“《公告》”),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公司拟对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视频会议方式(腾讯会议号:201915812),并增加通讯投票方式。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和通讯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会议通知》列明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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