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7
证券代码:872391 证券简称:恒港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监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六)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1)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2)《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交易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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