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30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张艳律师、苏蕾律师为经办律师,就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7年8月25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调整,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行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行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
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出情况如下:
关联方 2015年1月1日 期间拆出 期间归还 2015年12月31日
何丽萍 450,000.00 — — 450,000.00
靖江市三民汽车配件— 5,000,000.00— 5,000,000.00
制造厂
靖江市义和汽车部件— 7,000,000.00— 7,000,000.00
制造厂
关联方 2016年1月1日 期间拆出 期间归还 2016年12月31日
何丽萍 450,000.00 — — 450,000.00
靖江市三民汽车配件 5,000,000.00 — -5,000,000.00—
制造厂
靖江市义和汽车部件 7,000,000.00 — -7,000,000.00—
制造厂
关联方 2017年1月1日 期间拆出 期间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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