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5
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将来可能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与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四)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五)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六)报告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销售登记股份数量;
(七)报告股东人数,公司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与占总股
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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