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24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银律师事务所
ZHONGY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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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受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为信泰节能申请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内容,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2、关于历史沿革,公司曾存在股权代
持。请公司补充披露股权历次变动资金来源、价款支付情况、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解除方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增资验资报告、价款支付情况的相关凭证、全体股东出具的不存在股份代持,不存在股权纠纷的承诺函,以及就股权代持、股权转让情况对相关股东进行访谈,公司历次股权变动资金来源、价款支付情况、股权代持形成、解除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权历次变动资金来源、价款支付情况
公司自成立至今共发生4次增资,4次股权转让,2014年11月股权存在代
持情形,2015年5月,股权代持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自成立至今共发生4次增资,4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时间 增资情况 出资人资金来源 支付情况
号
吴维慧、信泰消防各出资 已支付,经潍永庆会验
1 2012.08 50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 自有资金 字[2012]第164号《验
/出资额。 资报告》进行验证
李学风以货币方式增资 600 已支付,经潍永庆会验
2 2013.04 万;增资价格为 1元/出资 自有资金 字[2013]第83号《验资
额。 报告》进行验证
注册资本由1,600万元增加 该实物出资由北京中和
至3,418.30万元,新增注册 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 已过户,经潍力会验字
3 2015.09资本全部由信泰消防以房 具了中和谊评报字 [2015]第4号《验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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