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春天:公开转让说明书
格林春天资讯
2017-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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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20

福建格林春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申报稿)



主办券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二〇一七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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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及重大事项:



(一)市场竞争风险



经过近几年快速的发展,我国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油墨生产大国。目前,我国油墨生产企业众多,大多数规模较小,但生产力相对集中,中小油墨企业之间竞争较为激烈。



截至2015年,我国油墨总产量为69.7万吨,规模以上油墨企业共有339家。随着下游印刷业增速放缓,全国油墨产量增速也有所减缓,加剧了油墨行业的竞争水平。长期以来,公司作为水性油墨生产企业始终将产品定位于中高端市场,专注于技术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但在国外大型油墨生产企业占据国内市场半壁的背景之下,国内油墨企业之间的竞争与日俱增,将有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进入水性油墨行业参与竞争,因此,公司面临行业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



(二)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取得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厅、厦门市财政厅、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35100295,有效期3年,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公司未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将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司是否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未来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发生变化,都会使得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风险



林国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0.0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10.99%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其配偶蓝巧娟直接持有公司1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1%的股权,二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了防范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的绝对控股地位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1-1-3



制机制健全。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在制度安排上已经形成了一套防范实际控制人操控决策和经营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但是,不能排除在公司挂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人事决策等施加影响,从而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四)公司治理风险



股份公司设立之后,公司治理机制在逐步建立完善并运行中。未来随着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以及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机制需要在更大的范围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同时成为公众公司也将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规范化运行及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使其治理机制更加有效,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和完整,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将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五)主要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2015年度、2016年度以及2017年1-3月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8.66%、93.40%、94.86%。公司报告期内前5名客户销售占比合计均超过50%,存在主要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如果未来对前五大客户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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