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7
关于
常州群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主办券商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
关于常州群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 查《关于常州群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
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常州群
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
的审核。
根据贵公司反馈意见,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或“东方财富证券”)会同常州群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群达环保”或”群达公司” )、北京德和衡(杭州)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和衡律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事务所”)对贵公司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逐
项核查、落实,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
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常州群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
的部分,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具体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关于常州群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
馈意见》逐项回复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尽调程序及事实依据:
主办券商通过:(1)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2)复核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披露完整;(3)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4)查阅关联方签订的相关承诺;(5)取得公司报告期内及申报审查期间的银行流水、往来明细账、科目余额表;(6)查阅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兴华审字(2017)第021224号”的《审计报告》;(7)结合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明细余额,检查是否存在同时挂账的异常项目。
分析过程: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不存在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不存在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不存在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制度,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波、戴芸签署了《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及《资金占用的说明与承诺》。许波、戴芸承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承诺签署之日,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将也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报告期末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未发生新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核查结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公司已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制定了一系列严格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并得以有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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