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25
编号:(2017)DHH杭律法字第201628号
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群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河路68号中财总部大厦12层
Tel:( 8610)8609-9313 邮编:3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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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释义......5
第二节正文......7
一、公司的概况...... 7
二、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公司的设立......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16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8
七、公司股权演变及子公司的情况...... 22
八、公司的业务...... 4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8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1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6
十三、公司的章程......67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7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2
十六、公司的税务......7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 80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85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7
二十、本次申请挂牌的推荐机构...... 88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88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88
第1页
关于常州群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17)DHH杭律法字第201628号
常州群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常州群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达公司”、“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群达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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