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本新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卡本新能资讯
2020-04-20 2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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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2274 证券简称:卡本新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适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第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会议决议。

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前款第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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