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2274 证券简称:卡本新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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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101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交易事项,在一年内从银行贷款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 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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