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7
证券代码:872271 证券简称:意匠轩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宝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小峰(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一峰(江苏江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旌阳区延祚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释弘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延
祚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事实和理由:2017 年 4 月 30 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旌阳区延祚寺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寺庙新建仿古建筑、装饰、安装、景观绿化、附带设施工
程等;后双方又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签订《旌阳区延祚寺扩建工程施
工总承包合同》,增加工程内容“(单体一一殿堂)施工图中大雄宝殿(面积 1525.6 ㎡)。原告已施工完成工程量 17,560,573 元,然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多次无故下令停工,截止 2019 年
12 月,已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 766,192 元。2018 年 11 月 14 日,
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撤场。原告向被告提出对现场进行清单确认后移交的合理要求,遭到被告无理拒绝,由此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基层组织多次调处,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与被告负责人沟通协商,亦未能达成共识。为依法获得公正处理,原告遂于 2019 年 1 月就此纠纷向旌阳法院起诉,审理期间因被告称此工程欠款纠纷中存在犯罪行为,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调查回复明确无证据反映存在犯罪事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扬州意匠轩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已完成工程价款人民币 14,820,573 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766,192 元;
2、确认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扬州意匠轩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依据:
2017 年 4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旌阳区延祚寺扩建工程施
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寺庙新建仿古建筑、装饰、安装、
景观绿化、附带设施工程等;后双方又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签订《旌
阳区延祚寺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增加工程内容“(单体一一殿堂)施工图中大雄宝殿(面积 1525.6 ㎡)。原告已施工完成工程量17560573 元,然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多次无故下
令停工,截止 2019 年 12 月,已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 766192 元
(损失金额仍在继续扩大,原告将适时增加诉讼请求)。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总价为 10,000,000 元,结算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工不包料;
2.原告无优先受偿权;
3.对原告方提出的工程量不予认可。
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已经判决,被告已经提出上诉,截至公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9 月 27 日作出的(2020)川 0626 民初 534 号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
下:
原告扬州意匠轩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涉诉工程后,被告延祚寺应当向原告扬州意匠轩公司总共支付工程价款 12143186 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延祚寺已经向原告扬州意匠轩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2740000元,还应支付工程价款 9403186 元,并支付停工期间的损失 23493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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