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天迅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天迅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天迅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铁山律师、孙彦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中天迅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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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10:00 在深圳市中
天迅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与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布的《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尹强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0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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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3、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2019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6、 《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
7、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形式审议并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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