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0
公告编号:2020-025
证券代码:872251 证券简称:鼎昇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宁市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公司于 6 月 22 日针对徐连珍的起诉(本
诉),对徐连珍詹钟林温州市鹿城装潢材料公司提起反诉。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连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金龙、朱添翼、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尔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毓秋、潘雨婷、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25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司与徐连珍、詹忠林、温州市鹿城装潢材
料公司就生产经营业务进行合作。公司出于降低合作风险的考虑,要求徐连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詹忠林自愿以其个人名义和其所有的温州市鹿城装潢材料公司为徐连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缴纳了 200 万保证金。高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徐连珍、詹钟林、温州市鹿城装潢
材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收到
海宁市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徐连珍诉请法院判令合作协议、补充
协议无效,并要求退还 200 万保证金。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向海
宁市人民法院法院提起反诉,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徐连珍,第三人:詹钟林、温州市鹿城装潢材料公司。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本诉:
(1)判令确认 2020 年 1 月 21 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和
2020 年 3 月 1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2、反诉:
(1)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
(2)判令反诉人不退还被反诉人保证金 200 万元;
公告编号:2020-025
(3)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 500 万元;
(4)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各项损失 1,977,183.13 元;
(5)判令第三人对第三、四项的反诉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原告徐连珍诉被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一案,于 2020 年 6 月 8 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连珍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连珍撤回起诉。
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 2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025 元,
由原告徐连珍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撤诉后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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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撤诉后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无影响。
五、 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 0481 民初 3291 号之一)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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