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4
公告编号:2020-024
证券代码:872251 证券简称:鼎昇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宁市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于 6 月 22 日针对徐连珍的起诉(本诉),对徐连珍、詹钟林、
温州市鹿城装璜材料公司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连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尔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毓秋、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司与徐连珍、詹忠林、温州市鹿城装潢材料公司就
生产经营业务进行合作。公司出于降低合作风险的考虑,要求徐连珍提供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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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证,詹忠林自愿以其个人名义和其所有的温州市鹿城装潢材料公司为徐 连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缴纳了 200 万保证金。高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徐 连珍、詹钟林、温州市鹿城装潢材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徐连珍诉请法院判令合
作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退还 200 万保证金。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
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法院提起反诉,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徐连珍,第三人:詹 钟林、温州市鹿城装潢材料公司。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本诉:
(1)判令确认 2020 年 1 月 21 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和 2020 年 3
月 1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2、反诉:
(1)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
(2)判令反诉人不退还被反诉人保证金 200 万元;
(3)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 500 万元;
(4)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各项损失 1,977,183.13 元;
(5)判令第三人对第三、四项的反诉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且公司已经提起反诉,现尚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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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海宁市人民法院传票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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