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251 证券简称:鼎昇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 投资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方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公司潜在关联方。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作关联方:
(一)与公司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公司的行动自由。
(二)仅仅由于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仅仅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合营者。
第九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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