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251 证券简称:鼎昇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昇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使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
子公司。
第五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
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
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
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
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决定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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