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251 证券简称:鼎昇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并设监事
会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予以撤换。
若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或者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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