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251 证券简称: 鼎昇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 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的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份后,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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